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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

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领用合约

宁夏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现与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如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本合约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 申 领

第一条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合法,同意并授权甲方基于为乙方办理本合约项下信用卡及业务管理之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公民身份信息认证部门、房管所、车管所等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使用和处理相关资料。

第二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若发生不良信息报送情况,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帐单、法律催收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或按本合约约定变更的联络信息为准。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以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及风险管理的目的,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并将乙方信息(信用信息除外)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联名信用卡项下联名合作方、甲方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合作方,各方须恪守保密义务。

第四条 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信息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将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六条 因信用卡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为乙方的直接债务,乙方同意无条件清偿所有与信用卡有关的债务。

第七条 乙方的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甲方电话银行方式通知甲方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 使 用

第九条 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在境内甲方营业柜台、ATM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乙方已知悉ATM机、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并遵守相关业务合同。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转,请乙方充分关注以上风险,并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有关密码等验证信息。

甲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

第十条 如乙方使用人民币单币信用卡产品,则仅能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乙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十一条  如乙方使用外币单币信用卡进行交易,则在境内外的全部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账户结算币种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对于使用外币单币信用卡进行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乙方应以人民币偿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他人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只限用于乙方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领域,不得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违法用途。甲方在核查上述行为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为保护乙方的权益和卡片的安全,乙方在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开卡激活并设置交易密码。

第十六条 乙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避免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担。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环境下的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应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引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MOTO类交易),甲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起的风险及损失。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开始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信用卡最长有效期为五年,另有约定的除外,过期卡片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上述有效期的限制,若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将继续使用信用卡,自动为乙方续卡并按规定计收年费。

第二十条 乙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需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信用卡。乙方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的所有债务,并且所有未清偿款项在申请办理销户手续时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乙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因乙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乙方信用额度,通过短信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在10日内通过书面或甲方电话银行形式要求甲方恢复其原有的信用额度,否则视为乙方接受额度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邮递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等情况致使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外贴有银联信用卡受理网络标识(银联主标识+仅支持签名Signature Only)的商户消费,交易验证方式可能会因当地信用文化及受理习惯因素影响,不支持密码验证方式。持卡人在上述地区刷卡消费,不论申请信用卡时是否选择凭密消费,均采用持卡人签名确认交易。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信用卡联名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乙方与其自行解决。

◆ 费 用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起第25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外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乙方应按本合约约定的或甲方公告后生效的透支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按宁夏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宁夏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或约定还款帐户计扣。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乙方信用卡未经激活前,甲方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乙方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乙方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告知乙方。

◆ 对账单及还款

第三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发送对账单,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及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住宅地址或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如果乙方申请手机短信相关服务,手机号码更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带来的短信服务中断、乙方信息可能的泄露以及由此引起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还款以甲方记账日为准。还款时,按照上期、本期、当天的次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所持信用卡的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允许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全部预借现金和超额度消费、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等。

第三十四条 若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规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宁夏银行活期账户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全部应还款。如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乙方应还金额的,甲方应短信通知乙方,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供的容时时限内补足欠款,则自动还款失败,由此产生的利息及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未能按时归还任何一期透支款项,甲方有权采取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电话、上门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进行催收。经催收通知乙方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提前解除本合约,宣布乙方所有欠款全部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扣划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款项;依法处置乙方的抵、质押物清偿欠款;符合刑法规定的将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违反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协议及相关规定或制度或甲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等风险信息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其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www.bankofnx.com.cn)等对外发布公告,经公示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若乙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在公示期内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乙方未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文件中修改、变化和调整后条款的法律约束。

第四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合约任何一方可按协商选定的以下诉讼管辖地 □原告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约经乙方在申请表签字后自甲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销乙方账户的次日终止。